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金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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