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 張葉菊枝張榮棋 之繼承人聲請人 張文安 即張榮棋之繼承人聲請人 張勝賀 即張榮棋之繼承人聲請人 張秀霞 即張榮棋之繼承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美雪 即張榮棋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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