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吉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吉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