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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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陳侑德 被告 陳吉良
陳吉生 陳吉田 陳吉富莊國安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爭執之土地面積為計算基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5,192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53.5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100元=915,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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