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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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白秀蘭
李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明潭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提出 彰執仁 104年道罰執字第00000000號執行案件「分配表」(似為彰化行政執行署之案件)。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上開分配表所載,原告僅有「本金」部分得受分配,請求未一併將其「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計新臺幣(下同)172萬8000元准予參與分配。即認原告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72萬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請如期繳納。
四、請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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