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24號原告 蔡佳容 被告 陳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鈞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2985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4,811,934元債權額,應減為3,211,934元,並請將其減少的金額1,600,000元改分配給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核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600,000元(計算式:4,811,934-3,211,934=1,6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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