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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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告 洪泰男 被告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6月26日前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楊家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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