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忠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忠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忠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
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忠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即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550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2438號)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上開所犯2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則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均為酒後駕車犯罪,及其所駕駛車輛均為機車,以及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情節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等各該情狀;爰依前揭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2萬元部分,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部分,並無併科罰金之宣告,而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故自無從就該併科罰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惟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之規定,仍應與本院前揭所定應執行刑,合併執行之,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聲│有期徒刑3月,併│││請書誤載為4月)│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8年5月23日(│108年8月6日中│││聲請書誤載為22日│午12時許│││)下午3時許││├──┬──┼────────┼────────┤││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08年度交簡字第││事實││1550號│2438號││審├──┼────────┼────────┤││判決│108年6月25日│108年10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08年度交簡字第││確定││1550號│2438號││判決├──┼────────┼────────┤││判決│108年9月11日│108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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