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