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九十七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一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必然知道共犯陳莉珠之地址與真實身分,且被告甲○○之資料係共犯陳莉珠所提供,不可能不知道被告甲○○係共犯,且共犯陳莉珠叫被害人將家中電話開放,用迷魂藥錄音等將被害人迷住受其指使,使被害人將數年來省吃儉用的積蓄被詐騙自行匯出等語。
三、查被告將其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供該名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為財產犯罪使用,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參與財產犯罪之行為,或與該名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有何犯意聯絡,則檢察官據前述理由提起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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