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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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元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聖元因詐欺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法官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時間接近、情節態樣略有不同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1/7/9111/3/13112/02/0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4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06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701號112年度簡字第209號112年度簡字第2404號判決日期112/04/17112/03/28112/12/26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701號112年度簡字第209號112年度簡字第240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25112/06/14113/01/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0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64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18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006號定刑拘役45日(已執畢、彰化地院112年度聲字第9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