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41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嘉義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相對人 張富成 關係人 張富吉
張富任
蘇益民
張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蘇益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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