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駱淑蓮 被告 朱寶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70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朱寶龍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