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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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強登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念慈┌──────────────────────────────────────────────┐│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強登運動用品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104年5月16日│704,040元│AJ0000000││││司林忠岳│屯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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