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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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5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5694號上訴人 鄭靖洳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69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301、193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訴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鄭靖洳因加重詐欺案件,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向○○○○○○○○○○○(女所)提出「聲明狀」,同月11日送達原審法院,經原審法院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調查表」,向上訴人確認所提「聲明狀」即為聲明上訴狀,該書狀內容所載「理由後補」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惟該書狀並未敘述理由,所稱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