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0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亦良(已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亦良已於民國103年4月12日死亡,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而本件公訴人係於103年4月15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同年6月4日繫屬本院,亦有起訴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4日 士檢朝寒 103偵59
9字第00531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起訴前業已死亡,從而,本件公訴人起訴違背程式,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林孟宜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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