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謝越嶺 訴訟代理人 楊四海 律師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葉壽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3,960元(計算式:120平方公尺×21,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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