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2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40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書記官蕭汝芳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曾①於民國94年3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6月3日,以94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於94年6月27日確定;②又於95年5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19日,以95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於95年7月7日確定,復因減刑條例之施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5年2月8日入監執行,並於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乙○○前於89年11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90年3月27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0年4月16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4月16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2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乙○○不知警惕,又於94年3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6月3日,以94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於94年6月27日確定,其執行情形詳如前述(一)部分。
(四)乙○○竟不知警惕,又於95年5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19日,以95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於95年7月7日確定,復因減刑條例之施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確定,其執行情形詳如前述(一)部分。
(五)乙○○仍不知警惕,又於98年3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於98年5月25日確定,現正執行中。
(六)乙○○不知悔改,又於98年5月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月14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7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1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嗣於99年1月14日確定,現正執行中。
(七)乙○○竟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⑴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犯罪意思,於98年12月17日凌晨5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巷○○號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粉末置入針筒內,再加水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⑵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於98年12月17日施用完第一級毒品後,在上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12月17日下午
2時10分許,乙○○因案通緝,為警在上開住處逮捕,經徵得乙○○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蕭汝芳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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