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竹簡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竹簡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50號),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原通常程序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263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於87年間,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2年2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上開2案件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1號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確定,於97年10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98年7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
(二)甲○○前於87年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6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3408號、第34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87年間,因2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8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4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1月17日、18日間某時許,在新竹縣○○鄉○○街○○○號4樓(聲請書誤載為新竹縣○○鎮○○路旁某工地),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月19日(原起訴書誤載為同日)凌晨1時30分許,另案為警持拘票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中正東路口拘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217公克),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2日(原起訴書誤載為98年11月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三)扣案物照片1張、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81100140號鑑定書1份,證明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足資佐證。
(四)本件被告於初犯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2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87年
8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已依法再為保安處分,故本次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依法論科。
綜上所述,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之前科紀錄,於97年10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98年7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然自制力薄弱,無拒用毒品之決心,惟念及其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之危害均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17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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