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6號

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炳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於聲請狀補正法定代理人黃志榮簽名或蓋章(原提出之聲請狀缺漏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黃志榮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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