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6號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炳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於聲請狀補正法定代理人黃志榮簽名或蓋章(原提出之聲請狀缺漏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黃志榮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6號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炳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於聲請狀補正法定代理人黃志榮簽名或蓋章(原提出之聲請狀缺漏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黃志榮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