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 徐春臺 被告安聯人壽總經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
二、被告之姓名及地址。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