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志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月霞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復未於上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即原判決附表二所示物品之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費用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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