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朱樂 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峯島 被告福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崇能
之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