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幸蓁 間因100年度保險字第16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