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81號聲請人 戚小銘
戚雯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戚小銘、戚雯麗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㈡聲請人戚小銘、戚雯麗之代理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
蓋代理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其等之代理人。㈢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