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499號債權人玉鼎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滕雅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德石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名稱究為「博德石材有限公司」或「博德
工業(股)有限公司」。㈡請提出雙方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份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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