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8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鈺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242號),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黃鈺婷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鈺婷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兆銀北台中字第1050000069號函暨黃鈺婷帳戶交易紀錄」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黃鈺婷犯幫助賭博之罪,願受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1天1,000元折算,緩刑2年,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繳納新臺幣4萬元給國庫。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且有上揭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7242號被告黃鈺婷女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鈺婷可預見將個人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作為供賭博匯款所用之人頭帳戶,仍基於幫助他人意圖營利,並基於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及賭博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間,在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HERE酒吧」內,將其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華姐 」之成年女子。嗣該成年女子與其他經營賭博網站之成員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及賭博之犯意聯絡,透過電腦網際網路,經營「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
http://ts777.net),提供「九州娛樂城」之虛擬公共場所,供不特定多數人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線至該賭博網站,在各種運動賽事及賭博項目下注賭博。賭博方式為賭客先在該賭博網站申請成為會員,取得帳號、密碼,並輸入綁定之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且自其綁定之個人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新臺幣(下同)最低200元至黃鈺婷上開兆豐銀行帳戶,由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取得該款項,再以等值比例將款項轉換為儲值點數後,由賭客自行選擇各類運動賽事(棒球、籃球、網球、足球、冰球等)、射倖性電子遊戲(輪盤、六合彩等)、博奕類(麻將、百家樂等)之賭博項目,依各該賭博項目之規則與賠率決定輸贏。如賭客賭輸,由該賭博網站經營者自賭客之儲值點數內扣除點數,所匯款儲值之賭金即歸該賭博網站經營者所有;若賭客賭贏,則贏得點數,並可於該賭博網站之會員專區內選擇提款功能,該賭博網站經營者便將賭客所贏得之點數,依等值比例,將現金款項匯回賭客所綁定之個人金融機構帳戶內,上開賭博網站經營者即以此方式,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並與賭客對賭。嗣有如附表所示之 陳永茂 等66人(另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調查中),加入「九州娛樂城」會員,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匯款至黃鈺婷所提供兆豐銀行帳戶內,儲值賭博點數,且在「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上,就上開賭博項目為押注賭博,與「九州娛樂城」經營者對賭。 嗣經警 於105年1月4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2段506號B棟308室,查獲賭客 蘇家正 與「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後循線追查,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鈺婷於警│⑴被告固供承上開兆豐銀行帳x││詢、偵訊中之供│戶為其所申辦之事實不諱,│││述。│惟矢口否認有上揭賭博犯行││││,辯稱:伊將上開帳戶交付││││綽號「華姐」之女子使用,││││係用於網路拍賣衣物,伊曾││││在臉書閱覽拍賣衣物訊息云││││云。││││⑵被告自承:伊無資料可證明x│││有從事網路拍賣衣物,伊未││││與「華姐」一起批購、拍賣││││衣物;任何人均可任意在臉││││書設立帳號及社團等語。│├──┼───────┼─────────────┤│2│「九州娛樂城」│⑴被告提供其所有之兆豐銀行x││賭博網站網頁資│帳戶予該「九州娛樂城」賭│││料。│博網站經營者使用,該賭博││││網站將上開兆豐銀行帳號登││││載於網頁上,供賭客匯款。││││⑵上開賭博網站設有各類運動x│││賽事(棒球、籃球、網球、││││足球、冰球等)、射倖性電││││子遊戲(輪盤、六合彩等)││││、博奕類(麻將、百家樂等││││)之賭博項目,供賭客簽注││││賭博。│├──┼───────┼─────────────┤│3│兆豐銀行105年│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係被告向該│││1月25日兆銀北│銀行所申辦,自104年7月2│││臺中字第│日起至105年1月14日止,有│││0000000000號函│接受賭客匯款匯入該帳戶之事│││暨所附資料。│實。│├──┼───────┼─────────────┤│4│桃園市政府警察│證人蘇家正為警查獲與上開「│││局龜山分局刑事│九州娛樂城」賭博之犯行,經│││案件移送書暨附│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件。│署偵辦之事實。│├──┼───────┼─────────────┤│5│兆豐銀行帳號│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兆豐銀行帳│││00000000000號│戶,接受賭客蘇家正等66人匯│││帳戶存款往來明│款,賭客以如附表所示之帳號│││細查詢暨整理資│匯款至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之事│││料。│實。│├──┼───────┼─────────────┤│6│屏東縣政府警察│證人 林保宏 為警查獲與上開「│││局刑事警察大隊│九州娛樂城」賭博之犯行,經│││科偵組詢問筆錄│警方調查中之事實。│││暨附件。││└──┴───────┴─────────────┘
二、按賭博網站經營者係以使用他人之帳戶,供作賭資出入之用,而避免警方自帳戶來源追查其等真正身分,是其等使用之帳戶常頻繁更換,且為避免所使用之帳戶,遭原申辦人申請掛失止付,致無法取回犯罪所得,賭博網站經營者勢必會確保所使用之帳戶來源,亦即須確保在該集團使用前揭帳戶期間,原帳戶申辦人不會申請掛失止付,甚至逕自提款花用,從而,賭博網站經營者並不會使用拾得、竊得之帳戶。蓋其等無法防止帳戶之申辦人於發現後,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並以辦理補發存摺、金融卡及變更印鑑、密碼之方式,將帳戶內存款提領一空,致其費盡周章所取得之款項化為烏有,甚或帳戶申辦人在掛失後,賭博網站經營者前往金融機構臨櫃提領所得贓款時,遭金融機構行員報警處理之風險,或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所得贓款時,亦有遭金融機構所設置攝影機攝影而為警循線查獲之風險,是賭博網站經營者所使用之帳戶,必為其所能控制之帳戶,始能確保所取得之款項。申言之,本件上開「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使用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應係帳戶申辦人同意交付渠等使用。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包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參照)。從而,被告自104年間起至105年1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提供其所有之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予上開「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賭博以從中牟利之行為,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集合犯」,僅成立1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第268條前、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提供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予該賭博網站經營者,由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賭博及參與對賭等行為,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犯上開3罪,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檢察官林忠義附表:
┌──┬────┬───────┬─────┬───────────┐│編號│賭客姓名│儲值日期│儲值金額│儲值綁定帳戶│││││(新臺幣)││├──┼────┼───────┼─────┼───────────┤│1│陳永茂│104年7月2日│2萬9000元│合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2│ 魏健民 │104年7月2日│2000元│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3│謝子宸│104年7月1日│3萬元│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號│├──┼────┼───────┼─────┼───────────┤│4│ 陳習涵 │104年7月6日│385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5│ 劉興漢 │104年7月5日│2萬元│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6│ 蔣豐懋 │104年7月4日│1萬元│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7│ 卓花音 │104年7月6日│1000元│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8│ 曾學恩 │104年7月6日│2000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9│ 蘇文政 │104年7月4日│1000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10│ 紀冠宇 │104年7月6日│1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 王志豪 │104年7月4日│2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04年8月20日│700元│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2│ 劉誌宸 │104年7月4日│885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13│ 鍾志衢 │104年7月4日│4000元│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14│ 蘇煥宸 │104年7月3日│5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5│ 林昇民 │104年7月4日│3000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16│ 楊慶文 │104年7月4日│1萬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17│ 賴榮逢 │104年7月5日│1萬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18│ 郭嘉祥 │104年7月7日│4741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19│ 邱振綦 │104年7月7日│5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20│ 呂宥儒 │104年7月9日│5000元│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21│ 黃偉智 │104年7月10日│2000元│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22│蘇家正│104年7月9日│500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23│ 歐鑌賢 │104年7月13日│3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24│ 陳專聖 │104年7月12日│3000元│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25│ 王緯華 │104年7月13日│1萬9000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26│ 呂政錡 │104年7月11日│7400元│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27│ 洪上賜 │104年7月13日│6000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28│ 周志豪 │104年7月13日│2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29│高志文│104年7月20日│5800元│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30│ 范慧貞 │104年7月19日│4萬元│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4年7月19日│3萬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31│ 黃馨儀 │104年7月22日│2萬元│國 泰世華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32│ 廖大儀 │104年7月27日│55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33│ 陳明昇 │104年7月28日│1000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34│ 鄭閎仁 │104年7月30日│5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35│ 吳建億 │104年7月31日│1000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36│ 蘇信維 │104年8月4日│3萬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37│ 王冠臻 │104年8月3日│2萬元│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05年1月7日│1萬4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38│ 楊舜育 │104年8月3日│2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39│ 曾韋鳴 │104年8月5日│1萬元│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40│ 鄭淑芬 │104年8月8日│1000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41│ 林怡辰 │104年8月13日│3萬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42│ 蔡銘哲 │104年8月16日│2萬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43│ 曾嚴嵐 │104年8月17日│900元│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44│ 黃勝憲 │104年9月2日│5000元│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45│ 陳奕達 │104年9月7日│10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46│ 余昌奇 │104年9月15日│1萬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47│ 廖柏欣 │104年9月21日│3000元│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48│ 林建德 │104年9月28日│退款6000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49│ 葉歷璋 │104年10月3日│退款1萬│臺北富邦銀行帳號│││││5400元│000000000000號│├──┼────┼───────┼─────┼───────────┤│50│ 卓岑玲 │104年10月5日│2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51│ 楊居翰 │104年10月13日│1萬5000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52│ 陳成勝 │104年10月13日│退款3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53│ 曾清輝 │104年10月14日│1500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54│ 莊嘉成 │104年10月25日│4500元│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55│ 楊鴻霖 │104年10月27日│20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56│ 廖靜美 │104年11月5日│1000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57│ 楊淑茹 │104年11月10日│29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58│ 吳興炫 │104年11月17日│2萬9600元│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59│ 陳世杰 │104年11月17日│15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60│ 張博凱 │104年12月3日│退款8萬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61│ 黃琦勝 │104年12月8日│50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62│ 陳惟勝 │104年12月9日│1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63│ 林冠延 │104年12月13日│2萬元│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64│廖柏欣│104年12月19日│退款1000元│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65│ 莊世維 │104年12月19日│500元│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66│ 廖旻玲 │105年1月4日│1萬8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