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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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7紙,前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32號公示催告:命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原支票,業經聲請人將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書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3
2號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95年度催字第832號公示催告裁定書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
二、次查,本院95年度催字第83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6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所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法萱┌──────────────────────────────────────────────────┐│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東風旅行社有│日盛銀行苓│000000000000│7,500元│95年5月1日│CC0000000││││限公司│雅簡易型分│500││││││││行││││││├──┼──────┼─────┼──────┼────────┼───────┼──────┼───┤│002│東風旅行社有│日盛銀行苓│000000000000│7,500元│95年6月1日│CC0000000││││限公司│雅簡易型分│500││││││││行││││││├──┼──────┼─────┼──────┼────────┼───────┼──────┼───┤│003│東風旅行社有│日盛銀行苓│000000000000│7,500元│95年7月1日│CC0000000││││限公司│雅簡易型分│500││││││││行││││││├──┼──────┼─────┼──────┼────────┼───────┼──────┼───┤│004│東風旅行社有│日盛銀行苓│000000000000│7,500元│95年8月1日│CC0000000││││限公司│雅簡易型分│500││││││││行││││││├──┼──────┼─────┼──────┼────────┼───────┼──────┼───┤│005│東風旅行社有│日盛銀行苓│000000000000│7,500元│95年9月1日│CC0000000││││限公司│雅簡易型分│500││││││││行││││││├──┼──────┼─────┼──────┼────────┼───────┼──────┼───┤│006│東風旅行社有│日盛銀行苓│000000000000│7,500元│95年10月1日│CC0000000││││限公司│雅簡易型分│500││││││││行││││││├──┼──────┼─────┼──────┼────────┼───────┼──────┼───┤│007│東風旅行社有│日盛銀行苓│000000000000│500,000元│95年11月1日│CC0000000││││限公司│雅簡易型分│5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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