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明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8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明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所載「,於100年1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予更正為「;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件,復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5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同欄一、倒數第1行所載「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予更正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詹明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有如更正後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及刑事制裁等處遇程序,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詎其仍未能戒絕毒品,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漠視法令禁制濫用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8109號被告詹明仁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明仁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9年9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0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8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1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10月3日下午7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居處內,以吸食器燒烤吸食煙氣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通緝,於103年10月5日下午5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為警查獲,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詹明仁之自白,(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者姓名暨代碼對照表(檢體編號J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檢察官曾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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