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債權人長龍農產貿易有限公司(原名:長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煜槐 即高達企業社即全國進口蔬菜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