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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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527號債權人新莊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四海機電消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正債權人之完整機關名稱。
2、 陳明 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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