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陳淑敏 被告 吳孟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