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924號聲請人 黃柏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瑋儒 、 范春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三、提示日為何?(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
四、確認范春菊是否為連帶保證人?依本票影本所示,范春菊為發票人。(本票裁定不得對連帶保證人聲請)
五、提出相對人林瑋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