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916號聲請人 張育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煒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面金額為193,00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邱煒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