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 陳建國 相對人 林正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四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3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26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44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為影本),暨相對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以上為正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提存卷宗審核無訛。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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