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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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鍾穎榮 被告 戴俊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2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鍾穎榮對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214號,被告戴俊侑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