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3號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李培豪 原告 張蘊霖 被告 劉正雄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現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000室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95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余欣璇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