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暫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暫字第189號聲請人 方月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 張玟翔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玟翔 」。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本院裁定如下: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