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韋延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何時因公受傷?是否已痊癒恢復正常上班?如是,何時開始開始上班?公傷休息期間是否仍領有薪資?請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聲請人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2年1至12月薪資單、薪資轉帳交易明細、
103年1月迄今之新資單、薪資轉帳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因公傷而領有保險給付(含勞保、團體或個人投保之商業保險)之給付期間、項目、數額及給付總額各為何?請提出保險給付受領相關單據及保險給付轉帳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水費收據及電費收據所示(見本院卷第64、65頁),水電費均為每2個月為收費計算單位,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水電費「每月」約2860元,是否為「每2個月」約2860元之誤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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