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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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14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帳卡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40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