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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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請人 陳世才
陳嘉嘉 陳志文 陳志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曾吳和華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林大洋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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