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18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14,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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