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債權人 陳盈智 債務人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輝 債務人 陳明宏
一、㈠債務人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陳明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陳明宏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票號KR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系爭支票,對於背書人陳明宏,已喪失追索權,此部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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