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3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潘政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政文於民國94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累計235,795元正未給付,其中79,490元為本金;155,133元為利息;1,1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政文於民國92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
,約定自民國92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累計43,039元正未給付,其中10,685元為本金;28,753元為利息;3,6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潘政文於民國94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01年08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累計730,571元正未給付,其中284,825元為本金;394,768元為利息;50,9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潘政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累計166,386元正未給付,其中45,481元為消費款;117,30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凱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3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政文│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8%│││79490││4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潘政文│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685││4月10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潘政文│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284825││4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潘政文│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5481││4月10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