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志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美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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