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查證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94號聲請人 吳冠毅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黃茹鈺 前列吳冠毅、黃茹鈺共同自訴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
童雯眴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113年度自字第1號),聲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轉拷交付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7號113年度訴字第125號案件證物袋之民國111年1月18日、同年2月11日及同年3月2日之偵查訊問程序錄音光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號案件證物袋之111年6月15日準備程序、同年8月23日審判程序錄音光碟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89號案件證物袋之112年2月8日審判程序錄音光碟各1片予聲請人,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調查證據暨交付錄音光碟狀所載。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電子設備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自字第1號誣告案件之自訴人,請求複製並交付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7號113年度訴字第125號案件證物袋之民國111年1月18日、同年2月11日及同年3月2日之偵查訊問程序錄音光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號案件證物袋之111年6月15日準備程序、同年8月23日審判程序錄音光碟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89號案件證物袋之112年2月8日審判程序錄音光碟各1片,聲請人為自訴案件之自訴人,其聲請轉拷上開偵訊、審判筆錄光碟,可藉以釐清案件之真相,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亦與比例原則無違,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准予轉拷交付如主文所示之光碟。又所拷貝之光碟,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並未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或將依法取得之錄影內容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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