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3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張佳培 ( 張振煌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張振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張佳培(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應就對管理被繼承人張振煌財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緣案外人石金企業社 游祥輝 於98年5月4日邀同案外人(被繼承人)張振煌、 江惠雯 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共同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壹紙,並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案外人(被繼承人)張振煌於99年7月12日死亡,且相對人張佳培等人經查雖已向鈞院家事法庭聲請辦理拋棄繼承,但張佳培(被繼承人張振煌三女)已應其他債權人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財產範圍內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且債務人張佳培(被繼承人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管理之財產已現經鈞院100司執強62918號定期100年9月27日公告第一次拍賣在案,詳如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拍賣公告等資料。
(三)前案外人石金企業社游祥輝所有之房地經拍定後仍受償不足,現積欠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等均未償還詳如鈞院99執庚14579號強制執行分配表,至請求發給債務人(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張佳培支付命令。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惟借款案外人(被繼承人張振煌)死亡,至請求發給遺產管理人張佳培支付命令一事,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等資料可證,為此特依民法第一一五三條及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