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廖麗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58,067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45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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