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所犯各罪雖均得易科罰金,惟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如逾六個月時,亦應無易科罰金之適用甚明。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二次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前開所犯二罪應執行之刑已逾六個月,依法已不得易科罰金,爰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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