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台灣優粒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趙振燕┌──────────────────────────────────────────────┐│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永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99年12月5日│26,460元│QG0000000││││司 張弘樹 │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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